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三亚优居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71执78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89326982B),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中福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亚优居房产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0696929652),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榆亚路5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优居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琼02民终49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三亚优居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166.46元;三、三亚优居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10000元;四、三亚优居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损失94097元;五、三亚优居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15154元,共计128417.46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经核算为4606.98元。此外,承担本案实际产生的执行费1826.26元,以上共计134850.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三亚优居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三亚优居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4850.7元至本院当事人案款账户。 本院认为,为确保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应将到账案款扣除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账户,以清偿本案对被执行人三亚优居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134850.7元中的133024.44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剩余案款1826.26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缴纳本案的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