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32126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3号楼2门1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译语通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于洋。
原告**与被告中译语通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崔 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潘 昌
书 记 员 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