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21民初2528号
原告:***,男性,1978年04月0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诉讼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性,1978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开阳县,被告: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松山路智慧龙城玲珑水榭8、9号楼(9)1单元23层2号。
诉讼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