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中拓源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砼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某某泉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881执2246号 申请执行人:**砼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会东。 被执行人:***泉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冀0823民初295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泉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906758.7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