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冀0881执2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0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泉市。
被执行人:***泉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泉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泉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530003.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