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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泉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冀0881执2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0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泉市。 被执行人:***泉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泉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泉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530003.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