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22财保39号 申请人:***,男,汉族,地址:吉水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地址:吉水县。 被申请人:吉安市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6984817499。地址: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38号AR-7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安市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货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安市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市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价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