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某有限公司、惠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1302民初23144号 原告:惠州市金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苏屋墩新村3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惠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仲恺五路89号惠众公馆商业楼1栋19楼190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惠州市金顺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并送达缴费通知书、案件受理通知书后,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且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惠州市金顺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