徕卡测量系统(北京)有限公司

霍林郭勒百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徕卡测量系统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民终30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霍林郭勒百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珠区大贸易街**座**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徕卡测量系统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霍林郭勒百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徕卡测量系统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57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霍林郭勒百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霍林郭勒百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霍林郭勒百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霍林郭勒百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