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民终30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珠区大贸易街DW座-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召民,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徕卡测量系统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志刚,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徕卡测量系统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57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张慧
审判员石煜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邸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