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信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九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鄂1127执保51号 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九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九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鄂1127民初7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冻结九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资金4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措施如下: 对九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西省某某社联合社117160099000****-000005账号以450000元为限额实施冻结措施,已足额冻结450000元。 至此,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5)鄂1127民初747号之一民事裁定已保全450000元,该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zdq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