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联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市联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926民监1号 原审原告:九江市联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向潮路4号(茅山头一分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15930632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现住铜鼓县。 原审原告九江市联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赣0926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