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926民监1号
原审原告:九江市联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向潮路4号(茅山头一分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15930632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现住铜鼓县。
原审原告九江市联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赣0926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