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赣0926民初51号
原告:***,男,195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铜鼓县人,住江西省铜鼓县。
被告:九江市联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经济开发区向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159306327E。
法定代表人:蒋文友,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铜鼓县。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来章,江西章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桂英,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九江市联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追加李桂英为被告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九江市联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桂英经我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要求被告九江市联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桂英支付劳务工资4580元,被告***同意当庭垫付此款,此款被告***认为超过其应支付李桂英的工程款后则有权向被告李桂英追偿,原告***对此表示同意。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兰 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湛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