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26民初46号
原告:***,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九江市联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开发区向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159306327E。
法定代表人:蒋文友,该公司经理。
被告:卢锡保,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
以上两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来章,江西章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九江市联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卢锡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2021年1月26日,原告***经我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宪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