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联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九江市联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26民初4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
被申请人:九江市联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开发区向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159306327E。
法定代表人:蒋文友,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卢锡保,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
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九江市联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卢锡保(以下简称两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的(2021)赣0926民初4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九江市联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卢锡保1,820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九江市联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卢锡保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九江市联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卢锡保1,820元银行存款或者被申请人九江市联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卢锡保相当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宪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