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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某某与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927民初211号 原告:戈某某,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镇坪县。 被告: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刘某,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米脂县。 原告戈某某诉被告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