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夏州安多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等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802执667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临夏州安多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802民初9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临夏州安多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临夏州安多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票据款1015015.75元及利息(以1015015.7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二、负担案件受理费442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3720元。本院于2024年1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4日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费13720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各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