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吉安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陕西世纪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吉安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民初46313号 原告:陕西世纪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吉安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世纪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吉安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陕西世纪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世纪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