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崇催字第00027号
申请人海门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广州路22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海门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32875203、面额为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为南通滨五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通市通州区宝爵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海门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9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