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2民初3391号
原告:厦门鹏远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集隆路2065号之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娟娟,福建***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广为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集隆路2065号第二号厂房第一层和夹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鹏远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广为机电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鹏远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厦门鹏远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鹏远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鹏远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