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赣0192执5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生,汉族,
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公民身份号码:
420621197401****。
被执行人:***,男,1976年生,汉族,
住福建省惠安县,公民身份号码:
350521197612****。
被执行人:某某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南昌县
五一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某某建设集团公
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洪
某某建设集团公司银行存款79598元。现申请执行人***向
我院提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某某建设集团公司银
行存款冻结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洪某某建设集团公司银行存款
79598元及网络资金、房屋、车辆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
查封、扣留、提取、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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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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