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宇建设集团公司

某某、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等与某某、某某建设集团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赣0192执5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生,汉族, 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公民身份号码: 420621197401****。 被执行人:***,男,1976年生,汉族, 住福建省惠安县,公民身份号码: 350521197612****。 被执行人:某某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南昌县 五一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某某建设集团公 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洪 某某建设集团公司银行存款79598元。现申请执行人***向 我院提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某某建设集团公司银 行存款冻结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洪某某建设集团公司银行存款 79598元及网络资金、房屋、车辆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 查封、扣留、提取、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1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