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宇建设集团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3)青0103执1770号 申请执行人:***,女,公民身份号码:***,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湟中路24号(平房)。 被执行人:***,男,公民身份号码***,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北区朝阳新村朝阳一号5号楼1单元23楼2号。 被执行人:青海聚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67918612X5,住所:青海省西宁市七一路318号(六楼503、511、5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公民身份号码***,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宁张路陶家寨小区4号楼1011室。 被执行人:洪宇建设集团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6927F,住所: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五一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公民身份号码***,195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东环路117号. 被执行人:洪宇建设集团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059129984F,住所:青海省西宁市生物科技产业园海湖大道22号。 负责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聚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洪宇建设集团公司、***、洪宇建设集团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青海聚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335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884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864元,合计65103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