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201民初3426号
原告:***,男,1978年1月10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额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正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塔尔巴哈台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疆正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缴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