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4201民初2649号
原告:塔城智信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塔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正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塔城市教育和体育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塔城市教育和体育局公职律师。
原告塔城智信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正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塔城市教育和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塔城智信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塔城智信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塔城智信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塔城智信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