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31942号
原告北京市必克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搜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望京分公司、北京搜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市必克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必克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必克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晓华
法官助理 吴青沛
书 记 员 刘嘉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