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47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申请执行人,二审上诉人):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2区47号楼3层(301、302)o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执行案外人,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被执行人,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爱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39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国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爱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丽华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终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方国际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不享有排除执行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36号海润大厦2座1316号房屋(以下简称1316号房屋)的权益。(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为70元,二审与一审审查范围区别不大,而且,本案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条关于因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情形,二审受理费应与一审相同。本案属于非财产案件,北方国际二审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准许执行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36号海润大厦2座1316号房屋;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爱丽华公司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费的请示〉的答复》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二十八条规定,北方国际公司仅要求许可执行,不请求确认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本案应属非财产案件,可按件收取诉讼费。北方国际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了交纳诉讼费义务。二审法院要求补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法律依据不足,将当事人对上诉费存在争议案件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不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综上,请求:撤销二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可见,案件受理费预交的数额以及负担问题,不属于应当再审的情形。北方国际公司的再审申请无法律依据。 关于二审裁定是否妥当的问题。北方国际公司申请再审的重点在于本案不属于财产案件。对此,本院认为,判断一个案件是否属于财产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各方争议的权利义务内容综合认定。由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主要目的在于排除强制执行,因此,一般情况下包括对执行标的物确权的诉请。但是,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目的是推进对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执行依据一般为给付判决,不涉及对执行标的物的确权,但实质是要求执行法院继续执行以实现其财产权益,其关于准许执行的诉请本身即涉及财产权益,应当属于财产案件。本案中,北方国际公司一审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准许执行1316号房屋(房屋价值997850元),该诉讼请求明确表明了具体的财产数额,其关于准许执行不涉及财产权益的主张,依据不足。北方国际公司虽在法定上诉期间递交上诉状,但并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足额交纳上诉费,二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其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北方国际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