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桓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6民初831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桓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桓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沪0116民初831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沪0116民初8316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沪01民终212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被依法驳回,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应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