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3执27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2区47号楼3层(30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92472028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半岛城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11315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半岛城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113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022908.2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5月5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半岛城邦置业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的7441××××6652、8110××××2585、8110××××0565等三个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半岛城邦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的4000××××2683账户,冻结期限自2022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19日,冻结额度为3476344.5元;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半岛城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深圳市半岛城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5%的股权份额。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深圳半岛城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为提高执行效率,经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1138号裁决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执行长(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