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2执异369号
案外人:***,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2区47号楼3层(301、3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爱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399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爱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京02执392号]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审查过程中,***自愿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