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笃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尚城电气有限公司与新疆笃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笃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4002执147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尚城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城公司),住所地:霍尔果斯市伊宁园区宁远路11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笃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笃信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西四巷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笃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以下简称笃信公司伊犁分公司),住所地:伊宁市解放路1巷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伊宁市。 本院在执行尚城公司与笃信公司、笃信公司伊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尚城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8月26日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笃信公司、笃信公司伊犁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9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尚城公司与被执行人笃信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尚城公司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4002执14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