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普某、新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3221民初186号 原告:普某,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 被告:新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楚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普某与被告新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普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且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普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