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兵1001民初1593号
申请人:新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北屯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银某,住新疆北屯市。
申请人新疆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银某银行存款或者其他价值相等的财产共计137000元。申请人提供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某银行存款或者其他价值相等的财产共计137000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