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21民初1246号
原告:***,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新疆晟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北屯市中瀚北路龙疆北路西街136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晟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