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10民终19号
上诉人:**,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
被上诉人:***,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
被上诉人:于月秋,女,1991年12月26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阿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795779002Q,住所地新疆北屯市中瀚北路龙疆***石街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桉永,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住新疆北屯市。
原审被告:新疆晟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69781285XA,住所地新疆北屯市中瀚北路龙疆北路西街1367号。
法定代表人:**一,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于月秋、阿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新疆晟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1001民初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