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301执21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漠海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天隆大厦******。
法定代表人:万远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月7日出生,住新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新疆漠海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82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29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02900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0年5月21日、2020年8月9日、2020年8月31日、2020年11月9日四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83.23元,因不足以清偿本案案款未扣划;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登记的×××陆地巡洋舰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在证券、工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经在本院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及被执行人户籍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三、2020年9月28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20年11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并对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俊文
审 判 员 王学宝
审 判 员 蒋根军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张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