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827民初79号
原告:新疆漠海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万远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
法定代表人:厦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漠海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2020年4月29日,原告新疆漠海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869.7元,减半收取3934.85元,由原告新疆漠海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 中 斌
人民 陪 审员 周 秀 莲
人民 陪 审员 申 新 喜
二 〇 二 〇 年 四 月 二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萨仁通力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