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5民初2446号
原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碳基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刘某,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中能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碳基研究院有限公司、刘某、中能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