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1民初347号
原告:江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淼泉***工业园区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54189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江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江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尤 静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