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1民初7621号 原告:江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淼泉***工业园区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54189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女,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江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