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1民初7621号
原告:江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淼泉***工业园区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54189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女,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江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