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巨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新疆巨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lt;pgt; lt;titlegt;lt;/titlegt; lt;/pgt;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库执字第1458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5年11月10日生,陕西省蓝田县人,住和硕县。 申请人***,男,汉族,1945年8月10日生,陕西省蓝田县人,住陕西省蓝天县。 申请人***,女,汉族,1944年12月14日生,陕西省蓝田县人,住陕西省蓝天县。 申请人***,女,汉族,2003年7月22日生,陕西省蓝田县人,住陕西省蓝天县。 申请人***,女,汉族,2005年5月20日生,陕西省蓝田县人,住陕西省蓝天县。 申请人***,男,汉族,2010年3月14日生,陕西省蓝田县人,住陕西省蓝天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6月15日生,山东省宁津县人,住和硕县。 被执行人新疆巨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库民初字第27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新疆巨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8786.50元。 二、如被执行人账户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