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巴电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艾某、新疆某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801民初4603号 原告:艾某,男,1962年7月6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告:新疆某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汪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艾某与被告新疆某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2025年9月26日原告艾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艾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由艾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