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兵0301执异8号
申请人:***,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巴电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天山辖区天山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图***恒润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通盛路***光国际10栋1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新洲中路52号体育中心综合楼三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巴电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图***恒润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1)兵0301执140号]中,于2021年11月1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电力有限公司股东***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3年4月9日,申请人***以其对***电力有限公司出资占比2.46%的4430000元已实缴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其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立案后,申请人***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孙 海 峰
审判员 李 双 波
审判员 ***图尔贡·图尔迪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孙 高 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