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里木油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阿克苏市恒丰金属结构件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801执保82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塔里木油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阿克苏市恒丰金属结构件厂,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
法定代表人:**双,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塔里木油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阿克苏市恒丰金属结构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3)库民初字第3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新疆塔里木油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请求保全被执行人阿克苏市恒丰金属结构件厂名下价值90934.27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阿克苏市恒丰金属结构件厂名下价值90934.27元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二年;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自财产被查封(扣押)起十日内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拍卖查封,扣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图
二 ○ 二 ○ 年 十 一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郭 鑫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