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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塔里木油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巴州鞍新塑钢门窗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801执63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塔里木油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巴州鞍新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塔里木油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巴州鞍新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库民初字第286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52035.33元,执行费68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银行存款、土地、证券等财产信息。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52035.33元的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米吉提 审  判  员   吴    萍 审  判  员   梁    达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马  小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