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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四川省铭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926民初587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四川省铭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学院路199、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新疆塔里木油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塔指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马文彬,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铭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塔里木油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马文彬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确认劳动关系,需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