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926民初587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四川省铭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学院路199、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新疆塔里木油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塔指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马文彬,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铭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塔里木油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马文彬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确认劳动关系,需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