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983执255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鹏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盐山县**里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化,住河**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省黄骅市市。
本院在执行河北鹏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2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 勇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