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2民初2402号
原告:山东瀚邦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益海路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97342867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鹏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五里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5760323523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瀚邦胶带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鹏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瀚邦胶带有限公司在收到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