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河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武汉合康动力技术有限公司、湖南河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民辖终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合康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三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河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蓝田北路1号梦工厂A3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长沙威康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欣盛路669号生产楼1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武汉合康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河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长沙威康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192民初58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武汉合康动力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本案涉及到湖南河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长沙威康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上述两方于2018年7月3日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该合同第10条明确约定了“本订单引起的一切争议,提请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需方即长沙威康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并且该合同并未取消,合同履行地也仍然××长沙市岳麓区,因此该案更适合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湖南河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债务转让及合同转让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如因债务纠纷、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争议,三方协商不成的,提交到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乙方即武汉合康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三路6号,故该辖区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约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