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河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宜兴米佳自动化有限公司、湖南河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21民初1266号 申请人宜兴米佳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道南岳村百合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167BA5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河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蓝田北路**梦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397730465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宜兴米佳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河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兴米佳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河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03110804602021000××××)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米佳自动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河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