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广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福州广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121民初260号 原告:***,男,1962年2月28日,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州广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陈店湖工业集中区1#2#厂房整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260172909L。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69年10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宣武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州广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与广泰公司已于2021年4月27日解除劳动关系;2.请求广泰公司向***支付自2008年3月7日至2021年4月27日止因广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合计人民币209232.72元(即2×13.5月×7749.36元/月=209232.72元3.请求被告向***支付2008年3月7日至2021年4月27日止的加班费人民币399044.8元;4.请求广泰公司向***支付自2008年3月7日至2021年4月27日止***未休年假工资合计人民币101201.30元;5、请求确认广泰公司2021年3月12日作出的《关于给予***警告处分的决定》违法,并向***支付因此而克扣的2021年3月绩效工资人民币1300元;6、请求确认广泰公司2021年4月27日作出的《关于给予***开除处分的决定》违法,并向***支付因此而克扣的2021年4月工资人民币596元。 事实与理由:***原系国企市灯泡厂职工1985年7月参加工作,2008年3月7日应聘入职广泰公司处即福州广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担任机械工程师岗位工作,并在闽侯县厂区上班。后广泰公司于2018年5月8日与***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008年3月起每周六加班,后从2018年7月始至2021年4月期间,广泰公司改为强制执行隔一周周六上班或大**上班,每天8小时工作的加班机制。也拒不按2008年1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计算***年假(***1985年7月即开始在市灯泡厂上班)时间,并在2018年1月前仅给每年2.5天年假,之后至今仅给5天年假。同时广泰公司还违反《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之规定,拒不按***及其他员工实际工资办理社会保险。 2021年3月公司无故以“不服从管理”为由,发布公告扣除***工资1300元。后广泰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再次无故公示对***予以开除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违法扣除***工资596元,解除合同当日行政人员还在食堂故意不提供午饭进行公开羞辱。 经计算,***被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发工资为【(5986.7元+6136.7元+7334.64元+6817.97元+2856.09元+6903.65元+6758.16元+6758.15元+7339.38元+5261.47元+6758.15元+6749.55元+5523元+6227.17元+1300元+596元+[2925元×10.5%(社保个人缴费部分)]×12个月)÷12个月】=7749.36(元/月)。 综上,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广泰公司辩称,一、***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广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 ***与广泰公司于2018年5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十八条约定:员工如有以下情况,企业可以立即解聘员工,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十二个月内两次记过;……8、不按正常渠道反映问题和意见,私下挑唆、煽动他人违反公司制度、纪律或消极怠工,对公司正常经营、生产秩序造成影响;……;10、透露自己工资或打探他人工资受到批评后再犯的或造成恶劣影响;……。同日,***和广泰公司签订《员工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约定***应当保守广泰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薪酬等管理信息。 广泰公司的《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第五条第8点和第10点分别规定“不按正常渠道反映问题和意见,私下挑唆、煽动他人违反公司制度、纪律或消极怠工,对公司正常经营、生产秩序造成影响”和“透露自己工资或打探他人工资受到批评后再犯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都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和广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二十一条确认,***本人已知悉包括《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在内的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前述管理制度已经依法告知原告。 2020年7月,广泰公司对***进行调薪,在薪酬调整审批表中,***确认:本人已了解薪酬调整情况,将严格执行薪酬保密制度,不打听他人工资,也不向他人透露工资,否则本次加薪失效。 ***因抱怨自己薪资比其他人低,不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和意见,在2021年3月和2021年4月间,多次将个人整理记录公司10多名经理及员工工资和社保基数的表格文件随《**项目检查测试计划》文件打包发送给他人,后随技术文件的传递被广泛扩散,给其他员工带来极大困惑,部门三名机械设计师分别在2021年4月9日、4月22日、7月5日申请离职,影响了广泰公司正常经营秩序,造成极其恶劣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作为入职多年的老员工,应当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带头遵守广泰公司的劳动纪律,但***却无视纪律,工作时间无心做好本职工作,花费大量时间收集其他员工的薪酬信息,并恶意混在技术文件中散播,严重扰乱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影响了企业良好的工作氛围。经征求广泰公司工会委员会意见后,广泰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关于给***开除处分的决定》,解除了与******的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规定和规章制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广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请求广泰公司支付自2008年3月7日至2021年4月27日止因广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合计人民币209232.72元明显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二、***主张的2008年3月7日至2020年5月31日止加班费的请求已经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应不予支持。***主张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4月27日加班费事实依据不足,应当予以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追索劳动报酬特殊仲裁时效,是指正常劳动时间内的薪资,不包括正常劳动时间之外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故劳动者延长工时及休息日工作的150%和200%加班报酬、法定休假日及年休假期间工作的200%加班报酬,均不适用特殊仲裁时效规定。***至2021年6月1日申请仲裁,故其主张的2008年3月7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加班费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应当不予支持。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应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主张的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4月27日期间的工资,广泰公司根据双方的约定已经足额支付***全部劳动报酬,***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三、***主张的2008年3月7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天数的工资的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应不予支持。***主张2020年年休假天数工资和2021年度年休假天数工资事实依据不足,应当予以驳回。 如答辩意见第三点所述,***至2021年6月1日申请仲裁,故其主张的2008年3月7日至2020年5月31日未休年休假天数的工资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应当不予支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规定,2020年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广泰公司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2日安排***休年休假5天,2020年2月3日至10日又安排***带薪休假6天,扣除***已休5天年休假,2020年度广泰公司已经依法安排***休完年休假。 截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折算的2021年度***应休年休假天数为4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7号】规定,2021年2月11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7日(星期日)、2月20日(星期六)上班。广泰公司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2月17日已经安排***休带薪年休假3天,***主张4天年休假工资没有事实依据。 四、广泰公司对***作出的警告处分决定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要求确认警告处分决定违法的请求,应不予处理。广泰公司依照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岗位纪律的第五条:员工应“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据实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作出处分决定,减发***绩效工资于法有据。 ***2020年3月9日在ISO质量管理工作会议上,无故拒绝继续承担ISO质量管理体系相关工作,并对广泰公司安排的ITP编写任务等工作表示不满,在会上不停抱怨,无法正常沟通工作,造成工作会议中止,违反了岗位纪律规定,广泰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对***处以警告处分。 广泰公司对***处分决定,属于企业内部行政处分和处罚,系企业的内部自主管理行为,该行为不涉及劳动合同变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受案范围。 根据劳动部《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广泰公司依照《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受警告处分的,扣减一个月绩效工资”的规定,减发***2021年3月份的绩效工资于法有据,***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五、广泰公司已经足额支付***2021年4月份工资,没有克扣工资的事实,***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 广泰公司已经在2021年5月20日支付了***4月份应得工资6227.17元,没有克扣的违法事实,双方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广泰公司不再负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主张补发工资596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是:证据一、***与广泰公司于2018年5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编号:LDHT-20180428-01),证据二、***与广泰公司于2018年5月1日签订的《员工保密协议》(编号:BMXY-20180309-01),拟共同证明***与广泰公司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及双方的部分权利义务的约定。 证据三、广泰2021(通)字第(001)号《关于给予***警告处分的决定》,证据四、广泰2021(通)字第(003)号《关于给予***开除处分的决定》,拟共同证明2021年3月12日和2021年4月27日广泰公司在没有充分合法的依据的情况下,分别给予***警告处分和开除处分。 证据五、1、***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自2020年5月22日至2021年5月22日),2、***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自2012年8月21日至2021年5月11日),拟共同证明:1、***在广泰公司处工作期间离职前十二个月实发工资数额,***扣除部分为7749.36元/月;2、广泰公司向***(2012年8月21日至2021年5月11日)实发工资情况。 证据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拟证明***自1985年7月起即参加工作,年假起算日期应从1985年7月始。 证据七、***基本养老个人历年缴费明细表(1989年1月至2021年4月),拟证明2008年3月***在广泰公司处入职后,广泰公司从2008年7月起为***缴纳社保,并且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 证据八、关于2021年春节放假的通知,拟证明广泰公司春节统一放假8天。 证据九、***的便签(ITP文件的问题点),拟证明***主管***对***提交的工作文档均有认真审阅。 证据十、闽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案字第(2021)第197号《裁决书》,拟证明裁决书内容。 证据十一、送达证明,拟证明《裁决书》送达双方时间。 证据十二、至公司领导函,拟证明***之前反映工资低的渠道是一致的,并且可以成功。 广泰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广泰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书》(2018年5月8日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拟证明1.劳动合同第十八条约定“不按正常渠道反映问题和意见,私下挑唆、煽动他人违反公司制度、纪律或消极怠工,对公司正常经营、生产秩序造成影响”和“不按正常渠道反映问题和意见,私下挑唆、煽动他人违反公司制度、纪律或消极怠工,对公司正常经营、生产秩序造成影响”,以及“故意泄漏公司机密和透露自己工资或打探他人工资受到批评后再犯的或造成恶劣影响”,广泰公司可以立即解聘;2.***明确知悉《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等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 证据二、广泰公司与***签订的《员工保密协议》(2018年5月1日),拟证明***和广泰公司明确约定人员薪酬属于管理信息,***承诺予以保守。 证据三、***薪酬调整审批表(2020年7月10日),拟证明1.2020年7月,广泰公司对***进行调薪,***承诺“本人已了解薪酬调整情况,将严格执行薪酬保密制度,不打听他人工资,也不向他人透露工资,否则本次加薪失效。”2.调薪原因为“增加项目申报、知识产权管理”证明其工作范围包含ISO认证等项目申报工作。 证据四、广泰公司广泰2016(管)字第(002)号《劳动纪律管理制度》,证据五、关于广泰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是否需要修订征求工会意见函、工会回复函,拟共同证明广泰公司依法成立工会,并在2019年10月与工会协商确认《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证据六、(2021)闽政内字第5121号《公证书》和(2021)闽政内字第5122号《公证书》,证据七、2021年4月25日***副总、***主管、**经理与***的对话录音资料(附光盘和文字),拟共同证明***因不满个人薪资,不通过正常渠道反映,2021年3月和4月间,多次将个人整理记录员工工资和社保基数的表格文件随《**项目检查测试计划》文件打包发送给他人,后随技术文件的传递被广泛扩散,造成极其恶劣影响。 证据八、***处分审批表【开除】—2021年4月25日,证据九《关于给予***开除处分的决定通知工会函》(2021年4月25日),证据十、《关于给予***开除处分的决定通知工会函》复函(2021年4月26日),证据十一、广泰公司工会委员会工会法人资格证书,证据十二、广泰2021(通)字第(003)号《关于给予***开除处分的决定》(2021年4月27日),拟共同证明广泰公司依照劳动纪律管理制度规定和法律规定程序,经征求工会意见后,依法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程序合法。 证据十三、2021年3月9日***副总、**经理、***专员与***的对话录音资料(附光盘和文字)盘和文字整理),证据十四、***处分审批表【警告】(2021年3月9日),证据十五、广泰2021(通)字第(001)号《关于给予***警告处分的决定》(2021年3月12日),拟证明***2021年3月存在不服从工作安排应处以警告的违纪行为。广泰公司依照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做出警告处分,并减发***2021年3月份绩效工资。 证据十六、***2020年1月和2月考勤记录,证据十七、***2020年1月和2月工资明细,拟证明扣除***已休5天年休假,广泰公司2020年1月和2月已经安排***休年休假11天,合计16天。 证据十八、***2021年2月考勤记录,证据十九、***2021年2月工资明细,拟共同证明截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广泰公司2021年已安排***休年休假3天。 证据二十、***2021年4月份工资明细,证据二十一、招商银行代发明细对账单(2021年5月20日),拟共同证明***2021年4月份应得工资6227.17元,广泰公司已经足额支付,没有拖欠和克扣。 证据二十二、***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27日工资明细,拟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本人月工资数额。 证据二十三、***2019年5月至2021年4月考勤记录,拟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前两年出勤情况。 证据二十四、公司生产部机械设计组(***同部门同组)三名机械工程师的辞职申请书(含工作交接手续),拟证明***编制的工资表扩散后,部门三名机械设计师陆续离职,给公司的人员和业务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 证据二十五、广泰员工群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广泰公司已通过公司员工微信群通知包括***在内的员工2020年放假超出国务院办公厅放假天数为年休假。 对当事人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双方对另一份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的,且有原件的、并与本案有关联的证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于2008年3月7日入职广泰公司,担任机械工程师一职,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于2018年5月1日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18年5月8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该《劳动合同书》第四条约定:“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机械工程师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为福州闽侯甘蔗,主要工作职责是:按照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各项工作,并根据主管上级的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第五条约定:“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大**制度,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第七条约定:“甲方次月20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月工资为税前5400元(大写:伍仟肆佰元整)。包括基本工资4320元和绩效工资1080元。其中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和贡献大小进行考核,并有权根据考核结果对乙方的职位和工资水平进行调整”,第十八条约定:“员工如有以下情况企业可以立即解聘员工,并不支付补偿金。……2、无故不服从主管上级合理、合法的工作安排或指示,经批评后仍然不予改进;……8、不按正常渠道反映问题和意见,私下挑唆、煽动他人违反公司制度、纪律或消极怠工,对公司正常经营、生产秩序造成影响;……10、透露自己工资或打探他人工资受到批评后再犯的或造成恶劣影响;……15、其他《员工手册》、公司规章制度里规定的严重违反公司纪律的行为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约定:“本合同的附件如下《劳动纪律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绩效考核管理规定》、《出差管理规定》,本人已知悉以上管理制度及规定,并承若严格遵守”。同日(即2018年5月1日),***与广泰公司双方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该保密协议第1条“相关定义”约定:“1.1.商业秘密: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指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所有或持有的,或虽属于第三方所有或持有,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这些信息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管理信息等。……1.1.3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主要会议记录、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各类财务报表、各类统计表、公司职员人事档案、人员薪酬、员工通讯录等”。第3条“乙方的保密义务”约定:“……3.2除非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批准或因乙方履行其在甲方的职务所必须披露或信息己由其他途径(不包括由乙方所导致或乙方允许披露的情况下)进入公众领域外,乙方不得泄露、传播、发布、发表、传授、转让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甲方的保密规定无权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职员)知悉上述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商业秘密”。第5条“违约责任”约定:“……5.2任何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或威胁其即将泄漏商业秘密的行为均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甲方有权立即收回上述商业秘密,并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予以立即解聘并不支付补偿金,并不再支付任何尚未支付的奖金或其他形式的奖励”。 2019年10月21日,广泰公司就该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发布的《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向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征求修改意见。广泰公司工会委员会于2019年10月29日回复公司没有修改意见。《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规定:“……三、员工基本要求:1、员工应明确了解自己的职责,忠于职守,服从上级的指挥,及时、正确的履行职责,保守业务上的秘密。2、公司任何工作岗位,对公司都是重要的,在任何岗位工作的员工都要尽自己最大努力、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第二章工作纪律规定:“……四、岗位纪律:……5.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据实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五、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2.无故不服从主管上级合理、合法的工作安排或指示,经批评后仍然不予改进;8.不按正常渠道反映问题和意见,私下挑唆、煽动他人违反公司制度、纪律或消极怠工,对公司正常经营、生产秩序造成影响;……10.透露自己工资或打探他人工资受到批评后再犯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第三章违反工作纪律和公司制度的处分规定:“一、处分类别:……2、警告处分:……违反行为规范、岗位纪律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与警告处分,扣减一个月绩效工资……4、开除处分:对有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行为的员工,公司给与开除处分,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补偿金”。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税前月工资标准(除工龄工资外)为5700元/月(职位工资4560元+绩效奖金1140元)。自2020年7月1日起,***的税前月工资标准(除工龄工资外)调整为6500元月(职位工资5200元+绩效奖金1300元)。该次调薪的审批表填表审批时间为“2020年7月10日”,调薪原因为:“增加项目申报、知识产权管理以及评估调薪”。***于2020年7月21日在该调薪审批表的落款回执处签名确认。自2020年5月至2021年2月期间,***薪资结构中工龄工资为600元/月;自2021年3月至2021年4月期间,***薪资结构中工龄工资为650元/月。 ***在2020年3月9日广泰公司ISO质量管理工作会议上无故拒绝继续承担ISO质量体系相关工作,并对公司安排的ITP(检查测试计划)编写任务表示不满情绪,在会上不停的抱怨,无法正常沟通工作,造成ISO质量工作会议被迫中止,后续相关工作无法开展。广泰公司根据该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广泰2021(通)字第(001)号”《关于给予***警告处分的决定》,对***给予警告处分,并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1300元。在该处分决定中,广泰公司再次重申:“如***再次出现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或者消极怠工的情况,公司将给与开除处分。在此重申,根据公司劳动合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故不服从主管上级合理、合法的工作安排或指示,经批评后仍然不予改进’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行为,企业可以立即解聘员工,并不支付补偿金”。 ***于2021年3月24日与2021年4月14日将其自行猜测并整理的员工工资和社保基数的表格文件上传到***在DELL服务器设置的共享文件夹,该文件夹对公司全员开放,***上传的两份**设备检验计划压缩文件经过解压缩后,有两个电子表格文件,其中一份包含十人的工资与社保基数数据,另外一份包含十三人的工资与社保基数数据,***在发送以上文件之前没有事先告知过***或其他管理人员,造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压缩文件发到微信工作群。2021年4月25日,广泰公司副总经理***、机械设计组主管***、综合部经理**在广泰公司二楼综合管理部办公室就***上述行为与***进行谈话。当日,广泰公司内部形成一份《处分审批表》,以***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中“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第8条:“不按正常渠道反映问题和意见,私下挑唆、煽动他人违反公司制度、纪律或消极怠工,对公司正常经营、生产秩序造成影响”,第10条:“透露自己工资或打探他人工资受到批评后再犯的或造成恶劣影响”为由,拟决定给予***开除处分,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补偿金。 2021年4月25日,广泰公司向本公司工会委员会发出《关于给予***开除处分的决定通知工会函》,其内容为:“我司生产部机械组员工***于2021年3月和4月间,多次将个人整理记录员工工资和社保基数的表格文件随《**项目检查测试计划》文件打包发送给他人,后随技术文件的传递被广泛扩散,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根据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因***连续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经公司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处分。请工会收到此函后提出意见,公司将对工会的意见进行研究,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如果工会在4月26日前没有复函,则视为工会同意公司的处理意见,公司将依据《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给予开除处分。特此函告,**!附件:1、劳动合同书,2、保密协议,3、劳动纪律管理制度,4、谈话录音”。2021年4月26日,福州广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复函广泰公司,同意广泰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2021年4月27日,福州广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上述《关于给予***开除处分的决定通知工会函》中所述事由作出广泰2021(通)字第(003)号《关于给予***开除处分的决定》,决定给予***开除处分。广泰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上午向***送达该处分决定,***拒绝签字,但当即拍下了该处分决定照片,后***当天离开广泰公司,从第二天起就未回公司工作了。 ***于2021年6月1日向闽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本案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该委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仲决字(2021)第197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申请人***与被告申请人福州广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双方于2021年4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二、被申请人福州广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人***2021年4月份工资余额596元、自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4月27日期间加班工资7532.8元,自2019年度至2021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计13609.2元,合计21738元(贰万壹仟柒佰叁拾捌元整)。该款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若被申请人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诉请求。***对该裁决不服,向本庭提起诉讼。 另查明,广泰公司生产部“***”(机械工程师)于2021年4月9日提出离职申请,并于2021年4月30日离职,离职原因:“个人原因(朋友公司上班)”;生产部“***”(机械工程师)于2021年4月22日提出离职申请,并于2021年5月14日离职,离职原因:“薪资问题和个人职业规划”;研发部“***”(机械工程师)于2021年7月5日提出离职申请,并于2021年7月9日离职,离职原因:“个人原因”。 ***入职广泰公司之前,其在其他单位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的工作年限已有16年。***于2019年度已休年休假5天,于2020年度已休年休假5天,于2021年度未休年休假。2021年4月份,***于2021年4月17日(星期六)与2021年4月25日(星期天)均有上班。 自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27日期间***每月周末休息日加班情况分别为:2020年6月份2天、2020年7月份4天(当月广泰公司已计付*****加班工资416元)、2020年8月份3天、2020年9月份2天(其中周末上班3天,调休1天、余2天)、2020年10月份无(其中:周末休息日上班2天可调至当月国庆节放假调休)、2020年11月份1天(其中周末休息日上班2天,调休1天、余1天)、2020年12月份无【其中:周末休息日上班2天,平时工作日有7日休息无上班,可调休2日,当月广泰公司已足额计付***应发工资7700元(含餐费补贴600元)】、2021年1月份2天、2021年2月份无(其中:周末休息日上班3天,广泰公司2021年春节放假时间为:自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2月17日,超过法定节假日与周末休息日的天数为4天,调休3天,***已多享受假期1天)、2021年3月份2天、2021年4月份无【其中:周末休息日上班2天,2021年4月29日与2021年4月30日这两天可以用***在2021年4月17日(周六)与2021年4月25日(周日)这两天周末休日上班进行调休,***2021年4月份应为满勤,应拿全额工资】。 本院认为,2021年4月27日,广泰公司作出《关于给予***开除处分决定》后,***于2021年4月28日下午17:30为打卡,此后未到广泰公司上班。***主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1年4月27日,广泰公司对此无异议,因此,对***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4月327日解除,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主张广泰公司向其支付自2008年3月7日至2021年4月27日止因广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计209232.72元(即2×13.5月×7749.36元/月=209232.72元)的诉求,对于该主张主要的问题是广泰公司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中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在2020年3月9日广泰公司ISO质量管理工作会议上无故拒绝继续承担ISO质量体系相关工作,并对公司安排的ITP(检查测试计划)编写任务表示不满情绪,在会上不停的抱怨,无法正常沟通工作,造成ISO质量工作会议被迫中止,后续相关工作无法开展”一事,由广泰公司提交的“***薪酬调整审批表(2020年7月10日)”、“2021年3月9日***副总、**经理、***专员与***的对话录音资料”、“***处分审批表【警告】(2021年3月9日)”、“广泰2021(通)字第(001)号《关于给予***警告处分的决定》(2021年3月12日)”为凭;***于2021年3月和4月间,多次将个人整理记录员工工资和社保基数的表格文件随《**项目检查测试计划》文件打包发送给他人,后随技术文件的传递被广泛扩散,造成极其恶劣影响”一事,***根据其本人的主观臆想,按其自行猜测并编辑的同公司其他员工的工资情况制表,而后随《**项目检查测试计划》文件“打包”发送给主管***。因***在发送以上文件之前没有事先告知过***或其他管理人员,造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压缩文件发送到微信工作群。同时,***系将文件上传至***在DELL服务器设置的共享文件夹,而该文件夹对公司全员开放。***作为广泰公司的机械工程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理应预见到将其自行猜测并编辑的同公司其他员工的工资情况夹杂在**项目文件中“打包”发送给其主管***后,所可能产生连锁反应的法律后果。***将其自行猜测并整理的员工工资和社保基数表格文件上传到主管***在DELL服务器共享文件夹的时间为2021年3月24日与2021年4月14日,而在这两个时间之后不久,即“2021年4月9日”、“2021年4月22日”、“2021年7月5日”,广泰公司在短短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有三名机械工程师分别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其提出离职原因分别为:“个人原因(朋友公司上班)”、“薪资问题和个人职业规划”、“个人原因”,并分别在他们提出辞职的一个月内都离职了。 综上,***的行为已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并已构成严重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员工保密协议》第1条、第3条、第5条,以及《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第一章“员工基本要求”、第二章“工作纪律规定”、第三章“违反工作纪律与公司制度的处分规定”中关于员工基本义务、工作纪律,及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处分的情形。因此,广泰公司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中并不存在过错,故对***主张广泰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209232.72元的诉讼,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广泰公司向其支付2008年3月7日至2021年4月27日止的加班费399044.8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的工作报酬分别为工资的150%、200%及3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该法条将劳动报酬与加班费并列,也从侧面说明了一般性的劳动报酬不包含加班工资报酬。因此,加班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关于加班工资报酬的仲裁请求于2021年6月1日才向闽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故其仅能主张在仲裁申请日前一年的加班工资报酬,即只能主张自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4月27日(2021年4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加班工资报酬。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显示广泰公司系安排***执行大**制度,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而***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其税前月工资标准(除工龄工资外)为5700元/月(职位工资4560元+绩效奖金1140元);自2020年7月1日起,申请人的税前月工资标准(除工龄工资外)调整为6500元月(职位工资5200元+绩效奖金1300元)。另,据在案的证据显示自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27日期间***周末休息日加班天数共计16天(其中:2020年6月份为2天,自2020年7月份至2021年4月份为14天)。据此,广泰集团应支付给***自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4月27日的加班工资应计算为7532.8元【即:(4560元/月÷21.75天/月×2天+5200元/月÷21.75天/月×14天)×200%=7532.8元】,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自2008年3月7日至2021年4月27日止未休年休假工资计101201.30元问题。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于2021年6月1日向闽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该项仲裁请求,故***所主张的2018年度之前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显然已超过一年的申诉时效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所诉请的2019年度至2021年度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因广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有存在不符合休年休假的条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实际支付,故本院予以支持。***于2008年3月7日入职广泰公司,其在入职广泰公司之前在其他单位有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的工作年限已有16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据此,***2019年度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15天,扣除***2019年度已休年休假5天,***2019年度可享受的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为10天;***2020年度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15天,扣除***2020年度已休年休假5天,***2020年度可享受的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为10天。另,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广泰公司与***于2021年4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21年度在广泰公司已过日历天数为118天,经计算,其2021年度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4天(即:118天÷365天×15天=4.85天,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按4天计算)。综上,广泰公司应支付***2019年度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为5241.4元【即:5700元/月÷21.75天/月×10天×200%(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已支付)=5241.4元】,2020年度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为5977元【即:6500元/月÷21.75天/月×10天×200%(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已支付)=5977元】,2021年度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为2390.8元【即:6500元/月÷21.75天/月×4天×200%(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已支付)=2390.8元】,合计13609.2元。***主张的要求广泰公司支付自2008年3月7日至2021年4月27日止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计101201.30元超出规定标准,本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广泰公司辩称应将***多休的春节假期用于抵扣其年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可以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劳动者因疫情或非疫情原因不能或不愿意上班的,用人单位与其协商一致可“预支”年休假,但用人单位应当留存预支年休假的材料,写明所休年休假系哪一年份的,如没有条件的,也应通过电子邮件、钉钉等办公软件确认所休年休假系哪一年份。本案中,广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未能举证证明申请人在2020年春节与2021年春节期间多休的天数系申请人***预支的年休假,故对于广泰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广泰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的《关于给予***警告处分的决定》违法,并向***支付因此而克扣的2021年3月绩效工资人民币1300元的问题。广泰公司作出该决定是由于***在该公司ISO质量管理工作会议上无故拒绝继续承担ISO质量体系相关工作的表现做出的处罚,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均对上述行为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在ISO质量管理工作会议的表现足以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针对***的此次过错行为仅给予扣除其一个月的绩效工资计1300元的处分,并无不当,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所主张的要求广泰公司支付其2021年4月份被克扣的工资596元问题。本案中,广泰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上午向***送达《关于给予***开除处分的决定》后,申请人当天就离开了广泰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因申请人在该月份的2021年4月17日(周六)与2021年4月25日(周日)均有上班,可以用于调休至2021年4月29日、2021年4月30日处理,故其2021年4月应为满勤,应拿全额工资。根据《劳动法》第44条关于“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有权选择先行调休,故对于***的上述主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令)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与福州广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双方于2021年4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福州广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2021年4月份工资余额596元、自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4月27日期间加班工资7532.8元、自2019年度至2021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计13609.2元,合计21738元; 三、驳回***的其他申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福州广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至本院,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樟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过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职工带薪休假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