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四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吴某某、新疆阿克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929民初329号 原告:吴某某,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克苏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阿克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樊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阿克苏某某能源有限公司柯坪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 主要负责人:图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任某某,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新疆阿克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某某能源有限公司柯坪县分公司、任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74.18元,减半收取计387.09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