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929民初329号
原告:吴某某,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克苏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阿克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樊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阿克苏某某能源有限公司柯坪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
主要负责人:图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任某某,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新疆阿克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某某能源有限公司柯坪县分公司、任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74.18元,减半收取计387.09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